據《菲律賓星報》11月18日報道,菲能源部公布了《可再生能源法(2008)》的修訂案,取消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外資股權比例限制,允許外國公民或外資實體參與勘探、開發和利用菲可再生能源資源,如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和潮汐能等。
也就是說我國的新能源投資企業、開發企業可以在菲律賓投資開發可再生能源項目。之所以菲律賓要放開外資參與可再生能源開發的限制是因為,該國計劃到2030年安裝15GW的清潔能源。但根據國際可再生能源機構的最新統計數據,到2021年底,菲律賓光伏裝機容量為1.08 GW。因為目標差距巨大,菲律賓當局可能覺得單憑國內的開發企業無法滿足如此宏大的新能源發展目標。
早在2015年,歐盟駐菲律賓大使Guy Ledoux曾經在雙邊能源會議上呼吁,“如果菲律賓降低對外商投資可再生能源的限制將有助于本國可再生能源的進一步發展,這也是吸引歐盟投資的一大有利條件。”
此次放開外商限制,菲能源部長洛提拉表示,菲可再生能源有巨大開發潛力,外資股權限制取消后,將會進一步吸引行業投資,有利于助力菲經濟復蘇、解決就業,幫助實現菲可再生能源到2030年占電力組合35%的目標。